失信企业及其负责人将会受到哪些受限
根据国税总局有关规定,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均是联合惩戒对象。而随着“金税三期”上线运行,税务机关进一步强化了税收违法管理,尤其被列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一旦进入“黑名单”;将面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罚。
由于被纳入税收“黑名单”;企业因纳税信用评级会直接判为D级,因此将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将受到包括:出口退税从严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等多方面限制。
同时,相关责任人也将面临阻止出境;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等多项处罚。据有关媒体报道,秦皇岛某公司老板李某在广东省珠海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办理出境手续时,却被告知不予办理。原来,李某因拒不补缴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的833万税款,被列入了税收违法“黑名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与公安部等21个单位签署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其被阻止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