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清偿能力的角度而言,公司注册资本几乎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参数。成立公司不用验资,隐患是什么?市场理性人也不会过分依赖于公司注册资本的信息,填报虚假注册资本并没有实际商事意义。
当然从制度角度出发,公司资本对公司运作与交易安全确实有着极其得重要的意义,各国公司立法都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范,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西方国家目前已经形成的有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衷资本制度三种,而我国在新《公司法》出台之前一直采法定资本制。
1.法定资本制又称为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因法定资本制中的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载明且已全部发行的资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履行一系列的法律手续,即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法定资本制由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后为意大利、瑞士、奥地利等国家公司法所继受,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的一种典型的资本制度。
我国原《公司法》实行的法定资本制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均经注册并须一次发行并购或募足,因此,“公司资本就是注册资本,公司资本也是实收资本”。
2.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发行,只需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发行,不必经股东会决议,也无需变更章程。授权资本制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其中美国是典型的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
3.折衷资本制,又称为认可资本制或许可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仍由章程明确规定,但股东只需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数额,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发行,其发行总额不得超过法律限制的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型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目前,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中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这一制度,以德国和日本最为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