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分为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途径。
一、司法认定
司法认定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一个特定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对原告的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通过判决书的形式予以确认。根据现行法律,普通的商标侵权诉讼并不能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源于一个特别的诉讼,而对驰名商标的确认请求则是作为一个特殊主张和证据出现,当法院采纳该主张和证据时,即会以判决书的形式确认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行政认定
行政认定的途径包括三种方式:在商标异议、商标评审、商标管理中给予认定。
1、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2、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