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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的网络传播

发布时间:2017-07-10   浏览次数:3410

   目前关于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保护措施手段单一,程序复杂,成本过高,对此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将会助长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泛滥,破坏正常的学术研究和发展。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使网络著作权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著作权

  
  网络环境中大量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行为频繁发生,给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新课题。但数字化技术使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特征,网络信息具有的不稳定性、可更改性和网络作品开放性,使网络作品在计算机上轻易就会受到他人侵权,这使得权利主体的认定和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困难重重。一方面,在网络上,著作权人有的间接建立自己主页来发表作品,也有直接在BBS上发表署笔名文章。但除电子邮件外,其他均可虚拟。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权利人的真实身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另一方面,尽管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不因其客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如果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辅助、引诱或者帮助侵权人实施侵权,就应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增大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难度系数。
  
  不言而喻,网络在为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严峻的挑战,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对法律提出的要求。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网络著作权的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实现法律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在民事保护方面,尽快完善关于著作权的民事立法,特别是对著作权法的扩充和完善,明确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定位和权利范围等问题;在行政立法上,应提高著作权立法的位阶,使之能更好地适用于审判,并建立专门规范管理网络传输行为的机构;在刑事保护方面,修改刑法在著作权犯罪方面与现行著作权法等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冲突之处,保证刑法能适应网络信息时代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要求。
  
  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保护要根据信息网络环境的特点和实际,准确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侵权过错认定,既要根据侵权事实明显的过错标准认定过错,不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般性的事先审查义务和较高的注意义务,又要适当地调动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防止侵权和与权利人合作防止侵权的积极性,更好地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对于网络传播越来越快 著作权侵权如何判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