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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充分利用商标法律增强核心竞争力

发布时间:2013-06-19   浏览次数:2109

“中粮集团的发展壮大、企业品牌竞争力的提升,一直受益于中国商标法的保护和支持。”在纪念商标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上,中粮集团董事长宁高宁的发言,引起与会者的强烈共鸣。

 

    中粮集团是新中国成立最早的、规模最大的粮油食品企业,也是国内最早从事商标管理和商标建设的企业。

 

    商标法律制度护航中粮发展壮大

 

    中粮最早注册的商标可以追溯到1955年的“飞轮”和“梅林”罐头商标。在当时重视出口、保护贸易商标的法律环境下,在国内外注册了以“梅林”、“珠江桥”、“红梅”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外贸食品商标,并在国内外拥有了较大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国家的出口创汇作出了积极贡献。

 

    1992年以后,中粮开始由纯粹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向实业化、多元化转型,与之相伴随,中粮在国内注册的商标种类和数量也日益增多。

 

    宁高宁介绍说,这一过程中,中粮陆续培育出了一批在国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和产品,如“长城”葡萄酒、“福临门”食用油、“金帝”巧克力等。

 

    2005年以来,中粮围绕打造具有国际水准的全产业链粮油食品企业战略,制定和实施了《中粮集团知识产权战略》,通过自主创新和投资收购等方式推进品牌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了包括“悦活”果蔬汁饮料、“家佳康”肉制品、“我买网”电子商务网站、“大悦城”城市综合体、“蒙牛”乳品、“五谷道场”方便面等在内的一系列知名品牌和产品。

 

    宁高宁说,中粮注册商标的发展,是中国经济史、商标史的一个缩影。

 

    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核心竞争力

 

    宁高宁认为,当今,知识经济快速发展,商标法律制度已经超越了其单纯的法律范畴,与企业的发展壮大紧密相连。

 

    “首先,商标法是企业商标战略的法律基础,是企业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的出发点。”

 

    宁高宁说,200865,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指明了战略方向。以此为指南,2010,中粮集团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精神和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制定和下发了《中粮集团知识产权战略》。该战略对集团商标管理历史进行了总结、梳理,并对集团的商标注册、管理、运用和保护进行了规划和定位,同时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权职责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设计,立足集团客观实际,面向未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极大地提升了中粮集团的商标管理水平。

 

    第二,商标法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制度保障。

 

    商标之所以能够体现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最重要的在于经合法注册的商标具有合法的垄断效力。宁高宁强调,中国企业应当善于利用并充分利用商标法律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获得竞争优势。其中推进驰名商标认定即是一个有力手段。

 

    他说,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大大拓宽。中粮历来高度重视运用驰名商标制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注重发挥驰名商标的法律功能,维护自身商标的强显著性、强知名度、强美誉度,防止和制止他人搭便车等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重视利用驰名商标制度进行工商打假和司法维权。

 

    目前,中粮及下属经营单位经国家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共有:“中粮”进出口代理、“长城”葡萄酒、“福临门”食用油、“雪莲”羊绒、“中茶”茶叶、“海堤”茶叶、“猴王”茶叶、“蒙牛”牛奶、“酸酸乳”乳制品、“绿色心情”雪糕等10余个。

 

    第三,商标法是企业维护商标专用权,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法律武器。

 

    宁高宁说,中粮一向重视商标权保护工作,多年来,采取多种措施、多种方式积极维护集团商标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不仅通过工商机关查扣和销毁了大量的侵权产品,还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防止侵权产品进出口;同时针对产品数量巨大、行为严重的侵权者,采取刑事控告和民事诉讼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议加大商标侵权惩罚力度

 

    针对中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宁高宁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加重对侵权行为者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民事赔偿额度,适当考虑对多次实施侵权行为者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他同时建议简化商标注册、异议及复审程序,避免企业在过于复杂的行政程序中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他还建议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商标抢注、“搭便车”和“傍名牌”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加强对商标代理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业管理,避免行业恶性竞争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