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1994年8月9日成为尼斯联盟成员国。此文本是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对尼斯分类第十版2013文本所作的修改。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版2014文本,简称NCL(10-2014)。请各有关部门参照本文本,做好启用分类表新文本的准备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