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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验照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1-06-08   浏览次数:2789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个体工商户验照。
  (二)办理窗口:辖区工商所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验照地点。
  (三)承诺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咨询地址 :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或辖区工商所。
二、法定依据:
   (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
三、办理程序
   (一)领取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二)提交验照材料。
   (三)验照材料受理、办理:
1.个体工商户验照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验照。
2.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再申报验照。
3.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
4.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进行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审查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验照;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5.凡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内容。
对提交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出具收件回执,待审查合格后通过验照,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个体工商户申请表;
2.委托代理人证明;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经签字或加盖公章的许可证明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经营者彩色寸照壹张,身份证原件;
6.房产证复印件和租房合同;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