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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2014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2-13   浏览次数:3371

 (来源:成都市工商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54号)、《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总局令69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总局令70号)、《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工商发(2014)123号)以及《关于建立企业工商信息联络员备案制度的通知》,现将2014年度全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报告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含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蓉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进行2014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2014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于2015年1月1日开始,2015年6月30日结束。企业、个体工商户未报送2013年年度报告的,应先报送2013年度报告,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只需报送2014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方式
 
    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年度报告前,应先进行工商信息联络员备案,经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由联络员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 (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scaic.gov.cn/)进行网上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进行年度报告无需进行联络员备案,可选择通过公示系统进行网上年度报告,或准备纸质报告表到所在登记机关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年度报告。选择现场年度报告的,其年度报告内容将不予公示。
 
    四、联络员备案方式
 
    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联络员备案时,应在公示系统中先对企业信息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可网上填报联络员备案信息,网上打印备案表。备案表经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至企业登记机关指定地点进行备案审核。已完成联络员备案且联络员信息未变化的,无需重复备案。
 
    五、联络员备案及个体工商户现场年度报告办理地点
 
    成都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应在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联络员备案。各区(市)县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应前往所在登记机关指定地点办理联络员备案。各区(市)县工商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选择现场递交年度报告的,应前往所在登记机关指定地点办理。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