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个体经营户,长期使用“香满屋”作为未注册商标从事餐饮服务,享有较高声誉。我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许可我表妹使用“香满屋”商标从事餐饮服务。后表妹以她的名义申请注册了“香满屋”商标,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王先生
律师解答:
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该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具体到您的情况,您已经将“香满屋”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在当地有较高声誉,您表妹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香满屋”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因此,您有权自“香满屋”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来源:天津日报)